关于修订印发《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德清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格局,我们对《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及绩效管理办法》(德科〔2016〕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 德清县财政局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30日
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的众创空间,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在我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群团组织独立运营的,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和创客的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对县级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县级众创空间,并组织绩效评价。高新区、各镇(街道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鼓励国家高新区、各镇(街道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产业园、千人计划产业园和高校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整合要素资源,建设一批重点企业类、试验实验类、专业服务类、综合类等众创空间。
第五条 申请县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者和发起者为在本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运营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拥有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如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2 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拥有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达到5家以上。具体标准见第六条。
(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设立额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种子资金,或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担保机构等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六)能为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场地、设备、宽带接入和互联网资源等服务。
(七)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以及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县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的标准:
(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创业团队、创客入驻期间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我县落户。
(二)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应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客应有明确的创意方案,并开展实质性研发。
(三)入驻项目应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第七条 县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材料:
(一)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及绩效评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三)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创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五)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
(六)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七)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含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证明材料,开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创业培训课程、品牌化活动等创新创业活动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八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县级众创空间的,可向所属高新区、各镇(街道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并授予“县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九条 对于首次认定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及认定。对县级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管理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对纳入县级众创空间管理的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德清县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细则》(附件1),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县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考核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70(含)到84分为良好,60(含)到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授予“优秀众创空间”称号,并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适当资金奖励;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取消县级众创空间资格,并在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将撤销其县级众创空间资格,并收回相应政府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高新区的奖励政策可与本办法叠加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德清县众创空间认定及绩效管理办法》(德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