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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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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1522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563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由德清县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安排设立,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旨在通过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风险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初创期企业。

第三条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成立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使用、退出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与民间资本、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的方式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第五条 引导基金始终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6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参股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子基金股东(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部分股权的,经领导小组同意,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九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内容必须在设立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成立一年内,未向德清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领导小组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子基金,应由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申请者。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自有资金或管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并有意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子基金必须在德清县域内注册,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四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承诺在子基金成立时,完成剩余资金的募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委托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向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

 

第四章  子基金的运营、投资

第十六条 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子基金的国有股东(出资人)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职责,监督资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7个工作日告知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派出代表。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在德清县内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在德清县范围内注册设立;

(二)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达到子基金总额的50%及以上;

(三)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子基金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鼓励子基金优先支持通过省和县网上技术市场拍卖交易或从国内外引进优势专利并在当地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千人计划”人才项目,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县级及以上成果转化项目,县战略型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企业项目,入驻德清科创园及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条 对县政府引进的特别重大科技项目,经领导小组提出,子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公司,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向第三方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属县级以上科技型企业,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

(三)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3%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向德清县域企业投资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的2倍,投资德清县域以外企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收益、监管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出基准利率以上部分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在我县完成注册后,由县财政按照实到资本(剔除引导基金部分)1%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象仅限于在德清注册成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子基金成立一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向德清县初创期企业投资的,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子基金投资于我县初创期企业的,由县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奖励给子基金,单个子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条件,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子基金投资的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免息贷款,发生的贷款风险纳入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将注册地在德清县域以外的被投资企业,引进到德清发展的,如投资符合德清县科技创新政策鼓励项目的,由县政府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审计局、开发区(高新区)、科技新城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子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领导小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情况。领导小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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