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来源: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文件
德科〔2015〕46号
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科技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德清县省科技金融结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4〕78号)要求,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操作模式,由县科技局与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共同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县科技局与有关银行及保险公司签署《德清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着力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
银行: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二)工作期限: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三)贷款额度、规模和用途。2016年安排贷款余额5000万元,每家银行平均分配信贷规模。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的支出。今后视情扩大贷款额度。
(四)贷款对象。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企业、“南太湖精英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
(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年费率为贷款本息的2.5%。
(七)企业保费补助。县财政按贷款本金1.5%的标准向企业补贴保证保险保费。保费补助根据《德清县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3〕73号),由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支出。
(八)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县财政按贷款本金1%的标准向银行补贴贷款利息。利息补助根据《德清县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3〕73号),由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支出。
二、贷款风险补偿
如贷款逾期,银行将向企业及担保人同时进行催讨,并报县科技局和保险公司。银行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催讨程序后,县财政对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不足以清偿企业逾期的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部分的30%对贷款银行进行补偿,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承担。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决定。县财政承担30%的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按贷款余额每5000万元计算,县财政承担的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县科技局申报,常年分批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信贷申请需经所在乡镇、开发区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送至县科技局科技金融科(联系方式:8886271)。
(二)初步审核
县科技局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德清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要求,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在申报企业中优选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向银行推荐。
(三)银行审核、投保、放贷
企业按照银行审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银行按照审贷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放贷意见书,并通知企业向相应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独立投保审查与承保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缴纳保险费后,取得贷款保证保险保单,银行在收到保单后发放贷款。
(四)财政资金使用
每年12月,县科技局根据企业(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支付凭证等材料,以及企业贷款损失情况,安排并拨付财政补助和补偿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对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具有重要意义,请各乡镇、开发区高度重视,提高推荐企业的质量和数量,做好贷款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了解企业需求,加强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并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规模。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18日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