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省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国外优质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湖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试行)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省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3]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是近二年通过购买、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取得高校、科技院所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就当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五条 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重点领域是:生物与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机电装备等,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
第六条 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是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已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评审方式
第七条 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统筹安排,每年新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0项左右,凡符合奖励标准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均给予奖励。当年度列入市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不重复奖励;未列入市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纳入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评审计划。
第八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评证、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
第九条 县科技局成果办会同计划合作科、工业高新科、农业社发科、知识产权局并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评审。由成果办提出拟立项计划和资金安排建议,报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项目经公示后,统一由科技局计划合作科按县政府《关于省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编制资金安排计划,结合其它资金安排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资金计划。重点成果转化项目也可结合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县科技成果转化实验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关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各有关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奖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