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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德清县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来源:

德科〔2012〕30号

各乡镇、开发区(高新区)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了《德清县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清县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

2012年11月5日




附件

德清县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德清县内工商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补贴标准原则上给予20%~3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和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根据企业申请的险种类别,分批审核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于年终集中兑付,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

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德清县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6.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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